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避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创造良好的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环境,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每一级均有明确的任务和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校长办公室、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后勤工作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秘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及检查各院(系)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院(系)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各院(系)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各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及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各项相关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各实验室需指定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及实验室,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实验室对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应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与培训,新进入人员经培训并获得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的认可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